禁伐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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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 ...
law.apc.gov.tw主管機關:, 本會經濟發展處. 發布機關:, 本會經濟發展處《會銜》. 發布日期:, 105.07.01. 發布字號:, 105年7月1日原民經字第10500363781號;農林務字第1051710429 號令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5.07.01. 主旨:, 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law.apc.gov.tw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5 年07 月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 年07 月01 日. 發文字號:, 105年7月1日原民經字第10500363781號;農林務字第1051710429 號令令.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立法理由:. 1050701-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
原保地禁伐補償7/1起受理申請
titv.ipcf.org.tw2016年7月1日 -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和農委會主委曹啟鴻在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的發布令公文上簽名落款,宣布保留地禁伐補償工作正式啟動,從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族人申請,而原民會主委表示禁伐補償條例就是實踐土地正義。(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阿美族禁伐補償條例,可以說是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以及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www.rootlaw.com.tw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500363781號、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5171042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1條,自發布 日施行
茲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公布 ... - 原住民族委員會
law.apc.gov.tw主管機關:, 本會經濟發展處. 公布機關:, 總統. 公布日期:, 105.01.06. 公布字號:, 華 總一義字第10400154081號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 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5.01.06. 主旨:, 茲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 條例,公布之。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法規內文:. 第一 條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
www.apc.gov.tw本辦法所稱受理機關為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 市、區)公所。 第三條本辦法實施 補償對象如下:. 一、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 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 合法使. 用人。 前項各款補償對象,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禁伐. 補償金。 第四條原住民 保留地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且. 其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禁 伐補償.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原住民族委員會
www.apc.gov.tw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 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受理機關為造林所在地所屬鄉(鎮、. 市、區)公所。 第三條本辦法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總說明 - 原住民族委員會
law.apc.gov.tw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總說明. 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約二十六萬公頃,其中林業用地占三分之二,原. 住民族長期居住山區,仰賴山林資源並以其為經濟活動,基於國土保安、. 水源涵養,積極配合政府造林及保育政策。然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合. 法使用人,卻因其使用收益等權能受相關法令限制而受有損失,逾其社會.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 植根法律網
www.rootlaw.com.tw一、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禁伐補償對象。 二、合法使用人係指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 (二)就該土地訂有契約之承租(權)人或無償使用(權)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該土地開墾並自行耕作, 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www.6law.idv.tw依本辦法辦理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