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 、輸入業務者,應經本部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檢具 ...
檢視現行法規, 電信法( 民國96 年07 月1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8 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 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 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 交通 ...
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並自106年1月3日施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3 日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541042940 號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7月9日第59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部分內容修正,放寬系統業者數位轉換條件,積極引導有線電視邁向全數位化發展。 為強化與地方政府合作,並兼顧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及確保民眾權益考量下,修正本次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部分內容,重點包含:系統經營者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 ...
按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修正公告後,已歷經七 年未檢討修正,本會因應射頻器材之種類、項目日漸增多,經評估各種類、項目之射頻 器材對國內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後,通盤檢討修正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並將原主要以器材類別明定免經許可項目之負面表列方式,修正為正面表列 ...
按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自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公告後,已歷經七年未 檢討修正,本次基於為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考量,並經評估對國內電波秩序影響後 ,爰通盤檢討修正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増訂免予管制之器材類型, 包括船舶用射頻器材、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設置於汽車上之測速 雷達 ...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54301393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電信 ...
主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修正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除上述修正項目外,其餘原列項目刪除。 二、附修正「電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