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信費已出帳部份 已繳 未繳 電信費未出帳部份仍請貴客戶繳納 身分證號 生日 年 月 日 ... 4.若客戶辦理 3G/4G 門號移轉,將統一於預定改接日之凌晨2:00~5:00內施工。 5.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並經收受正本乙份。 除租用號碼外,其他提醒繳費 ...
提供電信服務。 例如:. 1、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 業之電信服務,提供使用者以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或密. 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式批發轉售服務。 2、公用電話 ... 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設置節點構成網. 路,以提供 ... 經營者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傳輸電路,將頻寬分割成小頻寬. 後再行轉 ...
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指經營者未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 ...
E.164 用戶號碼所. 提供之網路電話服. 務。 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 般業務:指第四款. 以外之第二類電信. 事業業務。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 服務:指經營者以. 租用第一類電信事. 業之電路,並設置. 節點構成網路,以. 提供用戶作公司之. 內部單位、分公. 司、分支機構及其. 關係企業間通信之. 服務。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 指經營者未租用.
利用第一類電信 事業之專屬電路、分封交換網路或公眾電話交換 網路連接方式,經由其設置之電腦資訊設備及附加資料儲存設 備,供使用者作資訊儲存及檢索之電信服務 ...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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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階段:申請人(負責人或電信專業人員)需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規定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並繳交審查費(12,000元/件)向 本會轄屬電信監理處申請許可,俟經本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審查合格後,將核發「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有效期間六個月)予該案申請人,申請人即 可 ...
第一條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本規則 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三、使用者:指 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 語音 ...
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申請暨審查作業流程. 1. 建檔。 2. 追蹤許可函逾期或展延 逾期. 未審驗者,廢止其許可 ... 提出補正. 備齊文件提出申請書繳交審查費(請參. 考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備齊文件提出許可. 執照核發申請(請. 參考第二類 電信事. 業管理規則第八. 條). 備齊文件提出換發. 許可執照申請(請. 參考第二類電信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