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 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 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第 8 條. 中央 主管機關設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 下列事項︰. 一、 有線 ...
第一條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收視費用,指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及 移機費。 第三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 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 頻道 ...
電信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71號令修正 公布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 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 系統 ...
主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 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 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修正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 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除上述修正項目外,其餘原列項目刪除。 二、附修正「 電信 ...
前項終止契約,訂戶於簽約或訂購時適用優惠方案情形者,系統經營者應依有利訂戶 方式計算各項服務費用。 前項有利訂戶方式計價原則,由系統經營者於契約條款定之 。 第十條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本法第六十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十一條本標準於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 ...
申請系統 之經營,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三、裝置電力變壓器之共架 桿。四、每段架空線路的第一及最後一支電桿。五、架空線路連續十支電桿以上均無上述各款情形 ...
第五章附則第七十三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 服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 ...
NCC NEWS 電子期刋 通傳業者 頻率管理 頻率指配 頻率核配 頻率查詢 傳播 內容監理 ... 經型式認證可接收完整災防告警訊息之手機便捷選單式查詢 (106/09/20 更新) 2016/08/01
營區所涵蓋之行政區域以及各區之系統經營者的名稱可參閱本文所附之附表1。 4 不 含中華電信公司於2003 年間申請於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等13 個有線電視經營區 開. 播MOD 業務之申請案。 5 早年的「第四台」在就地合法化後,於新聞局的行政法規 上稱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這些播送系統在過去十數年間,有的依法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