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91 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93年6月24日院臺財字第0930027180號公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成立,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條文涉及該會掌理事項,原 管轄 ...
第一章 通則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 條至第 7 條】 重點 1: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簡易人壽保險之立法目的 (經營簡易壽險之目的) : a、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b、健全 ...
簡易人壽保險法 3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 ...
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93年6月24日院臺財字第0930027180號公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十、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 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第五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 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 接受 ...
2017年7月7日 - 第2條(主管機關).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 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便利全民投保,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一章 通則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 條至第7 條】. 重點1:簡易人壽 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簡易人壽保險之立法目的(經營簡易壽險之目的) :. a、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 b、健全簡易人壽保險制度。 c、便利全民投保。 d、增進社會福祉。 ※ 法規概念補充. (1)簡易人壽保險並非只有中華郵政公司可以經營,其他民營業者亦可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6、22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16、22、24 條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 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