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請登記函 (CC1)修正規定 主旨:辦理綜合營造業下列 事項登記: 籌設許可 領登記 變更地址( 門牌整編) 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 變更負責人 變更印鑑( 綜合營造業 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
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國際貿易業(F401010)或水器材料批發業(F10604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聯絡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廖為國(電話:02-26668471分機532)。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 ...
內政部95.12.1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營造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 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 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 ...
主旨:辦理綜合營造業下列 事項登記: 籌設許可 申領登記 變更地址( 門牌整編) 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 變更負責人 變更印鑑( 綜合營造業 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
一、申請綜合營造業登記,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名 稱應先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 部。 二、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營造業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 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 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 ...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 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 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五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 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 政府 ...
2017年2月4日 ... 第11條(承攬工程區域)【相關罰則】§56.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 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 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 江縣比照基隆市。
... ,如將旨揭條文全文照錄,廠商得自行擇一為應附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機關僅擇定其一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且均非指不得訂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
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逾期未申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向內政部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