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草案總說明 漁業主管機關選定現有養殖魚塭集中區域或環境適合水產養殖發展之地區,秉持適地適用之指導原則,配合當地養殖漁民意願調查與整合,輔導養殖漁民朝向養殖漁業生產區(以下簡稱生產區)發展,期以達到 ...
第一條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下水道資訊網問與答~ 資料引用自「宜蘭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資訊網」 一、常見問題彙編 # 常 見 問 題 彙整 二、污水下水道簡介 # 污 水 下 水 道 簡 介 三、用戶排水設備 (用戶接管) 簡介 # 用 戶 排 水 設 備簡介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 ...
第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 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 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 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
而為保護水資源,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申請劃定公佈「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相關行為。政府相關部會亦依相關法律,對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相關開發與土地利用行為,予以管制。對於這些受到開發限制的保護區而言,其限制目的不只是對於下游人民的生命財產之保障,同時也是確保水資源之保育與 ...
九之一、申請開發基地內如有夾雜之零星屬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 ,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納入開發基地: (一)納入之夾雜地須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為國土
既有簡易自來水事業因水源、水質或災害等因素,申請以台灣自來水公司或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應水源之工程,得適用 ... 工程考核,考核事項如下: 工程執行進度 工程查核情形 工程實支數 補助案件設施維護管理情形(含簡易自來水事業運作情形)。
一、臺中縣政府為執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審查,特訂定本基準。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