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述。依新修正之民法第八五一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 13. 所幸民法第774條以下關於土地相鄰關係的規範,於98年增訂第800條之. 1後,已擴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相互間:「第七百七十四條至. 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文/二林地政吳東學 法務部99 年2 月3 日修正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第5 章地役權, 並將此章擴張為「不動產役權」。民法物權編關於用益物權中原第5 章第851 條為地役權規定,什麼是地役權呢?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 地的甲為了出入方便, 可以請求擁有B 地的乙,開闢道路使其通行。
不動產役權,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 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其為用益物權之一種。民法本規定有「地役權」,惟因需役 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故更名為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 ...
我國《民法》物權編原有「地役權」的規定,已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為「不動產役 權」。對於此一修正,民眾應有以下三點認識: 一、不動產役權的定義:其乃指以他人「 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 之權利(《民法》第851條)。依該定義觀之,其具有下列意義:(1)供役及需役的客體為「 ...
不動產物權是代書地政的專業項目,而就民法物權編其用益物權之規定,對有心或 認真之專業人士而言,在其實務上或於專業研修上,亦有常碰觸之機會,所以,就該 民法八五九條之四規定中"舉例"解釋如下,以供版主獲悉。 套用條文之舉例,例如,相 鄰南北之二塊土地所有權人同一,而該土地所有權人將其中一筆無鄰公路之土地出租 予 ...
試從新修正之民法規定,舉例並說明下列二個法律名詞之意義及其修正理由。(一) 何謂「不動產役權」?(二)何謂「自己不動產役權」?(99台北大學)------------------------- -----
」故依民法772條規定得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0條之規定,即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表見,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
公布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105年1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12800號函略以:「……按民法第859條之4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其立法意旨,係因應社會進步,不動產資源運用之態樣日新月異,為提高不動產之價值,預為不同特定 ...
民法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 ... 申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耕作權之設定或移轉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者,應由 ...
2011年4月20日 ... 二)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處分、使用、收益自己不動產,根本無設定自己地役權之必要 之問題。不動產所有權人得自己處分、使用、收益自己不動產,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