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 船舶出租等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四、海運承攬運送 ...
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運之客貨,發生運送 糾紛或爭議者,船務代理業應協助妥善處理之。 第三十九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 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 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 許可 ...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 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 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 章程 ...
2017年2月4日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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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航業制度,促進航業發展,繁榮國家經濟,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 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業之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第三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 ...
2011年12月30日 ... 航業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1年1月8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 一、 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 ...
行政院院會今(14)日通過交通部所擬「航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 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修正草案是為保障船舶運送業經營的我國籍船舶, 航行 ...
航業法. ※最近修正時點:. 1.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371 號令增訂公布第60-1 條條文。 ※本表另加附立法理由(修正說明)以 作參考。
2018年1月28日 ... 一、為符實務,並使航業辦理機關權責事權明確,原航業業務辦理機關「航政局」,修正 為「航政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鑑於本法自八十四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