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 船舶出租等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四、海運承攬運送 ...
第一條 為健全航業制度,促進航業發展,繁榮國家經濟,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 送、貨櫃集散站、船舶出租等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 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 ...
2017年2月4日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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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航業制度,促進航業發展,繁榮國家經濟,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 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業之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第三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 ...
2018年1月28日 ... 一、為符實務,並使航業辦理機關權責事權明確,原航業業務辦理機關「航政局」,修正 為「航政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鑑於本法自八十四年修正 ...
航業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0 年 5 月 26 日 制定70條 中華民國 70 年 6 月 3 日公布 ...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32-1、50-1 ...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 第21 條. 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 ...
航業法於民國70年5月制定,歷經4次修正,自最近一次修正(91年1月)實施迄今,由於航運事業經營環境變化快速,為使國內海運經營制度能與國際接軌,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基此,交通部爰擬具「航業法」修正草案,刻正由本院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