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 船舶出租等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四、海運承攬運送 ...
2011年12月30日 ... 【章節索引】.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船舶運送業第一節登記 §3. 第二節船舶購建及拆 售 §8. 第三節營運 §15. 第四節運價表申報 §28. 第五節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30. 第三章船舶出租業 §37. 第四章處分 §44. 第五章附則 §45 ...
第一條 為健全航業制度,促進航業發展,繁榮國家經濟,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 送、貨櫃集散站、船舶出租等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 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 ...
2017年2月4日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 ...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最低資本額或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運資金、設備基準、經營項目、籌設申請、許可證 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條. 為健全航業制度,促進航業發展,繁榮國家經濟,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 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業之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第三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 ...
2018年1月28日 ... 一、為符實務,並使航業辦理機關權責事權明確,原航業業務辦理機關「航政局」,修正 為「航政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鑑於本法自八十四年修正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 ... 船舶運送業之組織,除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核准者外 , ...
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 .... 第21 條. 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