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經營管理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並規範其營業秩序,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縣轄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
第一章總則第 一 條為有效經營管理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並規範其營 業秩序,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縣轄市 為鄉(鎮、市)公所。 第 三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 ...
修正「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 業秩序, 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 ... 第三章公有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第 十 條 為提升公有零售市場使用效率,擴大民間參與市場經營 管理以提高商業水準,經評估採 ...
市場經營項目應依雲林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許可之 種類設置。 第十條 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對市場內攤商應負責管理,並約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妨礙交通、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居家安寧、環境清潔衛生 或其他違規之行為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雲林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 (鎮、市)公所。 第三條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
有關外界「轉讓(售)」疑慮,李亭輝表示,依照經濟部於民國九十六年頒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及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九十九年公告的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 ,均明定攤位不得私下轉租,同時市場自治委員會應負起市場公共安全、秩序、衛生 ...
市府昨通過「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及「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新辦法實施後,對全市2千多個零售攤位造成重大影響,不但可以合法轉讓,「黃金攤位」更將炙手可熱。合法攤位 奇貨可居
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 odt 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odt 29.92K 點閱圖案 2 ... 花蓮縣花蓮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178. 2, 2011-05-11, * 花蓮縣 ...
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 odt 花蓮縣零售市場管理辦法odt 29.92K 點閱圖案 2 ... 花蓮縣花蓮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181. 2, 2011-05-11, * 花蓮縣 ...
依據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公有 市場攤(。找到了公有地承租規定相关的热门资讯。 歡迎進入DeeFeed 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