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第6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 ...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時,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 關會同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對其菸酒成品與半成品進行盤點及記錄後,予以列 管。 菸酒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其於廢止前已完成之菸酒成品得 繼續完稅銷 售,其餘菸酒半成品不得繼續產製。經撤銷設立許可者,為維護公益或為 ...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8903514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菸酒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3年6月2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3035097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酒類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 特性有所誤解。其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者,並應以牢固附著於容器上,不易 毀損之方式為之。 第四條.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 標示 ...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 十 三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依本法第 三十 三 條第一項規定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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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應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 依序標示。
本細則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查核檢驗時,準用第十九條規定,並應於三日內將應送驗 ...
2017年2月21日 - 本細則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