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第6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 ...
本署為財政部之直屬機關,職司國庫收支及管理有關事項,並辦理菸酒管理、公益彩券、地方財政管理及公股管理相關業務,在國家施政推動上扮演重要積極角色
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 製造業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許可執照記載事項變更之申請程序、應檢 ... 四、菸酒販賣 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
新聞: 臺北市政府近來接到許多檢舉人檢舉有人於網站之「部落格」單元,販售酒品及廣告未標示警語,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據財政局李述德局長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前四項查驗、免驗及委託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 、販賣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回收及銷毀;菸酒批 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回收及銷毀。 前二項劣菸、劣酒 ...
第 1 條 為健峖菸酒管理 ,特制定岓法;岓法岔規定者,適岦其屆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岓法所稱尾管機關:峹中屹為財政部;峹直轄岃為直轄岃政府;峹縣 ...
2017年12月30日 - 第二章菸酒業者之管理. 第9條(公司性質).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籌設中/已成立 之公司,依菸酒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書件,請准 設立許可。 核發許可執照。 此致 財政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業者名稱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第 6 條 ... 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 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 ...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61 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