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申請製酒 審查表 (地方政府適用) 4.農民或原住民變更項目審查表 (地方政府適用) 進口未變性酒精 申請表格 1.進口未變性酒精申請書 2.進口未變性酒精用途切結書 ...
本署為財政部之直屬機關,職司國庫收支及管理有關事項,並辦理菸酒管理、公益彩券、地方財政管理及公股管理相關業務,在國家施政推動上扮演重要積極角色
四十七、配合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進口酒類查驗制度,商品號列及輸入 規定有何變動? 答: (一)自95年7月1日起,菸酒貨品之稅則號別全面整併,配合之輸入規定亦同時調整。 (二)酒類貨品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新增適用輸入規定「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 ...
執照 類別 *必選 總機構所在縣市 執照號碼 業者名稱 統一編號 國內產製/進口業營業項目 執照別 工廠所在地 查詢起迄日期 ~ ...
1. 業者於首年繳納許可年費時,應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 2. 業者決議結束菸酒進口業務向財政部(國庫署)繳銷許可執照前,仍應依規定完繳許可費(包含許可費+滯納金+利息),並於同月郵寄(或親送)相關文件到 ...
本署為財政部之直屬機關,職司國庫收支及管理有關事項,並辦理菸酒管理、公益彩券、地方財政管理及公股管理相關業務,在國家施政推動上扮演重要積極角色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41229 18:04:18)菸酒管理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依據該法第10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9條授權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有關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
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 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 條.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 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 ...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 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第八條本法所稱負責人,指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第二章菸酒業者之 管理第九條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 ...
已成立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完成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