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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次著作權法修法草案的第 66 條中,不再區分要不要取得授權,不管是哪種活動,只要是非營利的公開演出,都可以獲得一個法定授權,只是如果是經常性使用,必須支付報酬,一次性使用不需要支付而已。而法定授權的修正差別只在,當 ...
近來著作權法修正案風波不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從專業角度分析這次修法項目中的幾點爭議。 文:賴文智律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聳動標題的插畫加上知名
79.01.24修正理由 一 鑑於近年來科技進步,著作利用型態增加,現行條文「公開上映權」之定義,已 不能適應科技社會之狀況;再者,由於國家經濟繁榮,社會型態變遷迅速,人民 對休閒娛樂活動需求殷切 ...
著 作 權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各 界 意 見 彙 整 表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說 明 建議修正條文或意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規定之合理使用概括條款及四款. 合理使用法定判斷 基準,有諸多值得檢討之處,如沒有對合理使用. 加以定義、四款判斷基準中充滿了不 確定法律概念、四款判斷基準. 彼此間的關係及其比重不明等等。本文聚焦於合理 使用成立與否之. 認定上,這四款法定判斷基準是否僅屬於訓示規定,法院是否有義.
1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章名未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 權益,調和社會公共 s益,促進國家文化展,特 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
2010年3月16日 - 第一條(制定). 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 一、書籍論著及說部。 二、樂譜劇本。 三、圖畫字帖。 四、照片雕刻模型。 五、其他關於文藝學術或美術之著作物。 就樂譜劇本有著作權者,並得專有公開演奏或排演之權。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網路科技之 ... 2、 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適用第六章之一民事免責事由之共通要件。(修正條文 .... 二、茲說明第十九款各目之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105.4.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 於八十一年修法 時,為避. 免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 二、修正理由同第三十條說. 明一。 第三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