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 :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
2018年3月5日 - 值此關鍵時期,藥業必須順勢而為,找到自屬的核心價值與定位,並擬定適合的營運方針。然以國內現有的規模,產業要適度作整合,才能降低投資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社會部公佈施行 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十六日內政部修正公佈全文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八勞福一字 第OO五五七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 ...
[N1] 一、統一發票之使用──第1項 [N1] 典當業轉讓未到期質押放款物予新商號無需 開立發票 (1)當舖原負責人對於轉讓時之質押放款未到期之應收未收利息,既據稱一 併轉讓給新商號負責人,自應由新組織於實際收息之月分報繳營業稅。(2)查典當業舊 組織於轉讓時,應就帳面所列『未到期質押放款』連同其他資產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新 ...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 ...
壹.何謂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者有那些? 貳.何謂執行業務所得? 參.執行業務所得之收支認定原則及申報注意事項? 肆.執行業務所得核定方式? 伍.稽徵機關如何查審執行業務者之所得稅 1.如何認定執行業務者之收入?
2018年2月4日 ... 本法所稱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 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 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
申請藥商登記者,其藥商種類及應載明之營業項目,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 第十八條之規定。 西藥販賣業者,由藥劑生駐店管理時,其營業項目應加註不販賣麻醉藥品 。 藥商經營醫用放射性藥品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核准後始得販賣。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律師、醫師、會計師...)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受雇員工),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