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頻道供應者」則無類似規定;惟因該等業者亦符合「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故實務上均依該法及其子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 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針對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提出「促進數位匯流 效能競爭、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尊重弱勢」 四 ...
回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為衛廣法)自民國88 年制定後,即使. 國內政治、經濟 情勢丕變,媒體科技發展飛躍,媒體環境與市場結構已產. 生鉅大的量變與質變,其中 除配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相關條文之修訂外,並. 未就衛廣法實質管理條文有所更動, 於政府推動數位滙流政策喧囂塵上的. 時間點配合修法別具意義,故此次修法就主觀 ...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其間曾於九十二年間二度小幅度修正,為因應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適時檢討調整現行法律規範之監理機制,實為主管機關當前必須面對之重要課題。 為達齊一不同傳輸方式之內容管制、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媒體之專業自主 ...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鑑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所揭示之因應科技匯流、健全通訊傳播發展及維護國民權利等精神,並於上揭政策目標之前提下,為齊一不同傳輸方式之內容管制、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媒體之專業自主以及媒體近用之強化、呼應一般民眾及公民 ...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自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次修正。茲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修正內容,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明確依法經營及維護其合法權益,本施行細則有檢討 ...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此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是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落實齊一電信與廣播的內容管制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將有助於提升相關媒體的節目品質 ...
對行政院本次提出之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本報告從法制面與立法技術、衡量行政管制之必要性與廣播電視事業之公共利益,逐一檢視評估,除法制面有些建議外,僅提出比較重要的分析與建議如以下各點:
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雖歷經六 ....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 ...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