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綜合網路業者經營執照許可範圍提供之第二類電信服務應. 受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管理規則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5 年8月17日第99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電信法第2條第4款「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同條第5款「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 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又查同法第11條「電信事業分 ...
就「頻道供應者」則無類似規定;惟因該等業者亦符合「廣播電視法」所定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故實務上均依該法及其子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基本資料(境內). 更新日期:105年6月. 序號. 單位名稱. 頻道名稱. 營業地址. 公司電話. 1 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一台. 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2段203號1樓. 04-8238778. 2 三立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綜合台. 高雄市苓雅區青年一路32號1樓. 07-6227371. 3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三立台灣台.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 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運作,針對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提出「促進數位匯流 效能競爭、健全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尊重弱勢」 四 ...
回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為衛廣法)自民國88 年制定後,即使. 國內政治、經濟 情勢丕變,媒體科技發展飛躍,媒體環境與市場結構已產. 生鉅大的量變與質變,其中 除配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相關條文之修訂外,並. 未就衛廣法實質管理條文有所更動, 於政府推動數位滙流政策喧囂塵上的. 時間點配合修法別具意義,故此次修法就主觀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12890號. 主旨: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 ...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其間曾於九十二年間二度小幅度修正,為因應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適時檢討調整現行法律規範之監理機制,實為主管機關當前必須面對之重要課題。 為達齊一不同傳輸方式之內容管制、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媒體之專業自主 ...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鑑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所揭示之因應科技匯流、健全通訊傳播發展及維護國民權利等精神,並於上揭政策目標之前提下,為齊一不同傳輸方式之內容管制、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媒體之專業自主以及媒體近用之強化、呼應一般民眾及公民 ...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自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次修正。茲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修正內容,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明確依法經營及維護其合法權益,本施行細則有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