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代理商,指代理該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全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務。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務,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該分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代理商代理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二以上頻道節目供應者,應分別依本法第 ...
第一條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第三條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 ...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 聽或收視。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衛星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者。 三 直播衛星廣播 ...
第一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
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 )、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 ...
衛星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90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 目播送系統) 或無線 廣播電視電台之名稱。二 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2018年2月16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四、衛星頻道節目 ...
2012年2月28日 ...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 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