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4縣市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前分區測驗交通法令試卷C 是非題(每題2分,對 的打O,錯的打X,塗改不計分) 試卷編號:1030102154736 1. ( ) 曾犯傷害、公共危險 經判決有期徒刑.
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執業事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二、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 ...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6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 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 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 ...
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為,「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 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 定訂定之。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 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為益智類、鋼珠類及娛樂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V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 ...
一、為統一律定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相關作業程序,及 落實執業動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業務之主管單位為交 通警察(大)隊。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業登記證: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二)執業事實: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受僱於計程車客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