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但設置輪椅區之車輛,得使用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二、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五)汽車路線貨運業。 (六)汽車貨櫃貨運業。 三、停車場得設置於本市及(跨)鄰接之臺北縣、桃園縣、基隆市及宜蘭 縣等行政轄區內。 四、於本市設置停車場者,其使用之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則之規定;如利用都市計畫範圍 ...
一、為落實臺灣省轄區汽車運輸業設置符合營業需要之停車場,以增進客 貨運輸及交通流暢,特依據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汽車運輸業應設置停車場,容納全部車輛,但考量其車輛經常在外營 運,其 ...
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交路字第0970085055號 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條文。附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條文 部長 毛治國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高雄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葉國榮 高雄市新興區德生街66號 T:201-1734 F:221-3203 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陳宏榮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178號2樓 T:7224877 F:717-0214 236-3711 ...
計程車行,計程車出租,計程車租賃,計程車租送,計程車買賣,中古計程車,中古計程車買賣,二手計程車,二手計程車買賣,計程車公司,交通公司,計程車包月,計程車叫車服務,計程車車資計算,計程車費率,計程車工會,計程車司機,無線電計程車,計程車合作社,泛亞 ...
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新舊車主雙方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2) ... 6.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檢驗合格者免) ...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 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 ...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及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均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毋須貼用 ...
三、 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 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 評價。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 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 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