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 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 ...
【 消防法第11條第1項「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 files 消防法第11條第1項「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 桃園縣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18小時在職訓練採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學分抵免作業原則】.
第四章人員資格訓練及配置. 第二十二條. 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 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 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二)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 招收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98466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 則 11 第二章 設 立 許 可 8 第三章 行 政 管 理 及收費 18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總說. 明. 依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 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前項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與中.
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一百零一年 六月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為確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 中心之學童人身安全,避免不適任教師及. 相關人員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 ,全面防止不適任人員任職於.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及鑑於直轄市之課後 ...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60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 第12 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 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