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公布日期:, 民國107 年01 月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1 條、第172條;增訂第44條之1;刪除第174條之2條文 ...
第四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
檢視現行法規, 證券交易法( 民國99 年06 月02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 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第一項之 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 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 ...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 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 、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 ...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 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 、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前項各款之人,除 ...
第一百七十八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 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 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 ...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或主管機 關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買回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 ... 十七、修正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總統令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