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 基金資產,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 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 各 ...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105.11.24 【公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 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但有第十二條之一所列情形,或 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款 之募集 ...
為利投資人瞭解基金商品特性,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 或到期年度,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 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適用本辦法 相關規定。 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者,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 ...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2.10.16 發布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2004030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日期: 主 旨: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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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 一 條第四項、第 十 四 條第一項、第 十七 條第三項、第 十 八 條第一項、第 十 九 條第二項、第 二 十 二 條第四項、第 ...
應取得之成分證券組合或受益憑證,應轉充延後交割之擔保, 並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憑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實物 申購該受益憑證或實物買回該基金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組合予以沖銷。 四、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之國內成分股指數 ...
英文 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 / 法規名稱查詢 字級 : 小 中 大 查詢結果 共 2 筆,共 1 頁,目前第 1 頁 第一頁|上一頁 ... 頁|上一頁|下一頁|最末頁|跳至 頁 序 法規名稱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 2. (廢 ...
附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