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立法理由〕. 依航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用語,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 第三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依其場站 ...
貨櫃集散站經營變更登記事項申請表 字號 號 變更情形 項 目 原登記事項 變更登記事項 備註 組織 名稱 負責人 設立地點 資本額 股份總額 及每股金額 附記 申請人 ...
21. 如何申請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本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六)許可證費:新臺幣36,000 元。 二、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 (一)申請書。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 (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1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依其場站所在位置分類如下: 一、港口貨櫃集散站:指設於港區 範圍內與貨櫃碼頭相連結者。 二、鐵路專用貨櫃集散站:指設於鐵路場站範圍內,由 鐵路機構自行經營者。 三、內陸貨櫃集散站:指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不屬於鐵路 專用之貨櫃集散站者。
5 修正後 附件一 內 陸 港 口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籌設許可申請書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稱 中 文 英 文 地 址 設 立 地 點 資 本 額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傳 真 應 檢 具 之 附 件 本 國 籍 外 國 籍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105.08.02 【公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交通部(63)交航字第067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五日交通部(71)交航字第00191號令修正發布 ...
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 關核轉主管 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 ... 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外 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許可證申請 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 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修正條文第一條); 修正業者申請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相關規定,並增訂外國籍 貨櫃散站經營業者申請設立分公司許可籌設及證明文件認(驗) 證之相關規定。(修正 條文第五條、第六條); 增訂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最低營運資金。(修正條文 第七 ...
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 關核轉主管 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 ... 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外 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許可證申請 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 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