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證明書,尚不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因此,對該證明書之申請人並無特定 之限制,且如為買賣移轉,亦無需檢附買賣契約書。 農企字第0990144290 號 主旨:有關函詢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相關執行疑義案 ...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之委任辦理: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本 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本項作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惟考量直轄市及 各縣(市)所轄範圍幅員廣大;且申請用地範圍擴及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申請 案件經統計自本(八十九)年二月中旬本會訂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 處理 ...
問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有無資格限制? 答.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之申請核發,並未限制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關係人均得依規定申請。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問2, 共有之農業用地,倘有 ...
目次. 1.主要原則. 1-1 釋申請人資格案. 1-2 釋收取規費案. 1-3 釋以申請時之土地登記簿所載地號範圍查核作農業使用案. 1-4 釋以多筆共有耕地申請,仍應逐筆審核各筆耕地案. 1-5 釋實地勘查暨到場指界案. 1-6 釋相關單位參與審核機制案. 1-7 釋不可抗力事由案. 1-8 釋從來使用相關事宜案. 1-9 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使用 ...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但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年 月 日 受文機關: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本人為辦理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請擇一勾選)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 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 ...
本辦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農地農用,透過賦稅減免方式予以獎勵,以核發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申請稅賦減免依據,故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惟農業用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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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9 年07 月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 年02 月15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