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擬定機關審查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者。 ... 4.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場、土石採取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設施者,至少 二十公尺。 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
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者,是否合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暨「汽車 ... 區)、高雄市(左營區、阿蓮區、岡山區、燕巢區、大社區、仁武區)。 註8 查詢項目第19 ...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 ...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變更為其 他使用分區。 (二)依區域計畫法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 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為據以執行上開條例規定,爰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依據,本要點自89 年5 月3 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已歷經9 次之修正作業 ...
十三、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案件,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規模 者,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 理及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 ...
本計畫書之第 三、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計畫乙項。 三.附表一格式,請參照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附件經營 計畫書之格式製作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 ...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臺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處所設置要點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 ...
四、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一式一份向本府交通局 申請書面審查,俟通過書面審查後,再由交通局召集本府地政局等相 關機關辦理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由交通局函請申 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定稿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