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業金融機構)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相關題庫〉〉 農業金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6年1月1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1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院 ...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於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漁會以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漁民生產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業 ... 投資事項者,得由二個以上漁會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共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一、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並健全農會、漁會信用部(以 下併稱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除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 制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 ...
壹、前言 農業金融法已於92年7月23日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授權,在93年1月28日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分別就辦理存款業務、授信業務、提列流動準備及存放比率加以規範。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 ...
檢視現行法規, 農業金融法( 民國92 年07 月23 日 非現行法規 ) ... 全國農業金庫之 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
農業金融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 第 33 條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 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 條之二 ...
第五十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