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 ... 凡於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地區向農民購買農產品者,應攜帶販運商許可證;主管機關 必要時得查閱之。 前項販運商許可證,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領。但 不得限制人數。 農產品販運商申領販運商許可證之程序、應備具之條件、資本額標準 、有效期間及輔導獎勵項目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輔導管理辦法管理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係分別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 授權訂定。本法第七條、第十九條條文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條第二項 修正增訂得由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共同運銷,及第十九條修正放寬農產品批發市場 ...
申請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者,應向批發市場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並取得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許可證。 前項保證金金額,由批發市場訂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係分別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 授權訂定。本法第七條、第十九條條文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條第二項 修正增訂得由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共同運銷,及第十九條修正放寬農產品批發市場 ...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 市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 ...
本細則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 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 ... 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 本法 第三條 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場 ...
農產品批發市場 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
首頁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民國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與業務之管理、市場結餘之用途與其處理、停 止承銷人交易期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接著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規定為:本法第 27 條所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由農產品 批發市場在下列費率內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蔬菜水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 二、家畜(肉品)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 三、家禽不得超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