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0條, (刪除). 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850-2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 ...
2013年6月19日 - 2010年2月3日我國《民法》物權篇修訂,刪除「永佃權」的規定,增定「農育權」,在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為用益物權的權利。民法第850條之6第1項亦規定:「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 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 ...
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土登97參照) 三、何謂「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兩者之設定登記 應由何人提出申請?登記機關於審查及登 ...
前項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農育權 、耕作權或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 動產而設定不動產役權者,其不動產役權存續期間,不得逾原使用需役 不動產權利之期限。 第一項使用需役不動產之物權申請塗銷登記時,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 ...
意義: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 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 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 ...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佃租為要件,如占有人未支付佃租,則與永佃權成立要件不符,自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永佃權.
2015年10月17日 - 107,物權效力 效力競合物權優先債權 三、哪些人是優先購買權人 34.1,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或典權人 104,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
... 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