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已經登記機關登記之地上權、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如果有讓與、繼承等移轉之情事,應該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如有權利範圍、利息或地租、權利存續期限等變更情事,應該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辦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第850條, (刪除). 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850-2條,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 ...
2013年6月19日 - 2010年2月3日我國《民法》物權篇修訂,刪除「永佃權」的規定,增定「農育權」,在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規定:「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為用益物權的權利。民法第850條之6第1項亦規定:「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 ...
投資人如投資土地,務必瞭解土地的相關物權,如:所有權、區分地上權、普通地上權 、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除此之外,還有一「農育權」。 談到「農育權」一般人恐 相當陌生,但不足為奇,因為這是最近一次《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所新增的「用益物權 」,同時又將「永佃權」的規定刪除。 投資人對於「農育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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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緣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秉持建校宗旨與使命責任,由曾擔任工研院副院長之谷家恆前校長帶領下,參考國內外學術與產業發展所遭遇之困境及本校特色,於民國86年4月因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民國85年訂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 ...
邇來有民眾詢問,將列管農地出售予第三人並有繼續作農業使用,為什麼要追繳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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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而設,但台灣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的劃編方式,有為行政上之便利或遷就現實,是否真能達成原住民生計保障之目的,有待檢驗。是否能透過活化原住民保留地,取得原墾民權益與原住民整體政策的平衡?
擅自於農地興建建物,雖作農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經常有民眾不解,其供種植作物或擺放農機具倉庫的「農地」為何還需繳納地價稅?針對這點,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農業用地,需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