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或原住民申請製酒 審查表 (地方政府適用) 4.農民或原住民變更項目審查表 (地方政府適用) 進口未變性酒精 申請表格 1.進口未變性酒精申請書 2.進口未變性酒精用途切結書 ...
本署為財政部之直屬機關,職司國庫收支及管理有關事項,並辦理菸酒管理、公益彩券、地方財政管理及公股管理相關業務,在國家施政推動上扮演重要積極角色
菸酒批發及零售 業者,無需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惟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 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 ...
註:1、除菸及未變性酒精之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酒製. 造業者應為公司 、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則以公司為限。 2、農民或原住民,若依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以生產可供釀酒. 農產原料之都市計 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酒製. 造業者設立(籌設)許可,應先向當地 ...
執照 類別 *必選 總機構所在縣市 執照號碼 業者名稱 統一編號 國內產製/進口業營業項目 執照別 工廠所在地 查詢起迄日期 ~ ...
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展延設立許可期 限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
1. 業者於首年繳納許可年費時,應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 2. 業者決議結束菸酒進口業務向財政部(國庫署)繳銷許可執照前,仍應依規定完繳許可費(包含許可費+滯納金+利息),並於同月郵寄(或親送)相關文件到 ...
本署為財政部之直屬機關,職司國庫收支及管理有關事項,並辦理菸酒管理、公益彩券、地方財政管理及公股管理相關業務,在國家施政推動上扮演重要積極角色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41229 18:04:18)菸酒管理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依據該法第10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9條授權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有關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37830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 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