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4日 -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800號令公布全文40條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398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7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22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7條及第38條條文;並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 二四八 號 茲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內政部部長 黃主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 下列文件應由 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 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 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 款之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二四八00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巿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經紀業之人員,得自本條例 公布施行之日起繼續執業三年;三年期滿後尚未取得經紀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執行業務。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滿二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經 ...
參考法令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12條、第18條、第20條或第27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24條之1第1項、第2項或第24條之2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7條第6項、第11條、 ...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 之裁處,建立行政執行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表:.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 ...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行政執行. 之公平性,減少行政罰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規事件.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民國100 年12 月30 日 ). 第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