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九條並自中華民國 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二條、第三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中華 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總統公布全文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總統 ...
漁業法. 【目次】. 第一章 総 則(第一条-第五条). 第二章 漁業権及び入漁権(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指定漁業(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漁業調整(第六十 五条-第七十四条の四). 第五章 削 除(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漁業調整 委員会等. 第一節 総 則(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二節 海区漁業調整委員会(第 ...
2017年12月7日 ... 第4條(漁業人與漁業從業人).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 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 水產動植物之人。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 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 十一條(罰則).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 ...
漁業法 漁業法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兒童版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 娛樂 漁業之活動項目、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出海時限、活動區域、漁船數、漁船噸位數及長度、漁船進出港流程、漁船幹部船員或駕駛人之資格及其他應遵守 ...
前項水域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 第1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 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6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者。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漁業署稱搭乘載具休閒釣魚違反的法條是漁業法第六條 第 6 條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我們只是要休閒釣魚,沒有買賣也不打算從事漁業,絕對沒有經營漁業 ...
海巡人員說:「 你現在從事漁業行為,請你趕快把船開回去,不然你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 釣魚 的民眾一頭霧水,不斷解釋說 自己沒有釣來賣,是出來試船。但海巡人員不接受,仍舊以大聲公驅趕說:「這是第三次跟你們勸離,希望你們 ...
名稱:漁業法(民國105 年07 月20 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 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 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