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九條並自中華民國 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二條、第三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中華 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總統公布全文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總統 ...
2017年12月7日 ... 第4條(漁業人與漁業從業人).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 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 水產動植物之人。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 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 十一條(罰則).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 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 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一)漁船筏載客係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其處分可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 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照一年以下之處分,.....」由本府建 請農委會核處扣照或由本府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項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 ...
漁業法 漁業法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兒童版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 娛樂 漁業之活動項目、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方法、出海時限、活動區域、漁船數、漁船噸位數及長度、漁船進出港流程、漁船幹部船員或駕駛人之資格及其他應遵守 ...
第四章 娛樂 漁業 41 第五章 保育與管理 44 第六章 漁業發展 52 第七章 罰則 ... 四、依漁業法 第十條 限制或禁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者。 五、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 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6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者。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法規名稱: 漁業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7858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 1、第49條、第61條、第68條及第71條;刪除第39條、第40條至第40 條之2、第47條、第63條之1、第63條之2 及第67條 ...
名稱:漁業法(民國105 年07 月20 日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 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 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