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臺總字第60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 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27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 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 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20號令修正公布第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及第32條;刪除 第3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電信 ...
第5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 ...
前項管理規則 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
2017年4月13日 - 第28條(限期變更之情形)【相關罰則】§66;第1項~§67. 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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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接續時,他方不得拒絕;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等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第十七條 ..... 第五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或變 ...
第5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 ...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構成要件。本罪處罰以前揭非法方法,詐得免費使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不法利益,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人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087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 、第67條、第7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 2318號公告第26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