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銀行業 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3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四次修正。茲為提高金融控 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之重視,加強法令 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 ...
二、訂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 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 。 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 融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等金融業,原係依各 業法之授權規定,分別訂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於各業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規範 ...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不符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後段有關專任及兼任 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 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前,擔任法令遵循人 員 ...
為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各業務局轄下事業之內控辦法規範目的、章節及架構一致化,爰比照 ... ,為避免發生無權限之人員閱覽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等情形,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
本辦法規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 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其中內部控制制度應達成三大目標及五大原則,並涵蓋所有營運活動,此外並須內部稽核制度、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 ...
二、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訓練.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並每年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主辦或本公司或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國際內部稽核協會(IIA)自2009年起全面採用「國際內部稽核專業架構」作為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之指引,並要求所有會員國及其會員一致遵循,爰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業已停止適用該協會原發布之執業準則、道德規範及相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