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銀行業 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3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二、訂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 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 。 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金 融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不符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後段有關專任及兼任 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 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前,擔任法令遵循人 員 ...
為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各業務局轄下事業之內控辦法規範目的、章節及架構一致化,爰比照 ... ,為避免發生無權限之人員閱覽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等情形,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 ...
金管會今天(7日)邀請銀行業者跟專家學者,針對金控與銀行內稽內控實施辦法修正做討論,會中達成共識,資產一旦達到台幣1兆元以上的銀行,就要建立獨立且專責的法遵單位、資安單位,並且不分資產金額,所有銀行都需建立吹哨者保護機制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二、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訓練.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並每年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主辦或本公司或子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第2 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銀行業以外之 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3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 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與銀行業經營。 金融 控股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 金融控股 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 九日訂 ... 辦理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提報董事會報告事項內. 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就 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 能影響及提出改善建議。(修正條文第三十三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