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
檢視現行法規 金融控股公司法 (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 ...
為因應金融交易型態日趨多元化及金融業者實務運作需要,並兼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之立法目的,金管會經邀集金控業者研商,業依重要性、常規交易及程序遵守等原則,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釋疑」之修正,鬆綁、放寬得採概括授權之交易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及第45條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 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928號 2003年5月30日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時,除 ...
法條內容. 第 4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一、該金融控股 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 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 公司 ...
八、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九、關係企業:指適用公司法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十一規定之企業。 十、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 ...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二十六條第 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發行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44 條
所詢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以非股東之專家身分擔任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 或監察人者,是否有銀行法第33 條之1 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 條、第45 條規定之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 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8.14.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