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
... 管理運用管理辦法運用信託財產或信託資金所為之交易;暨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二)金融控股公司 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至第七款所指事業以外之 ...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範圍及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得兼任子公司職務,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之限制;其兼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 名義,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第 6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 十六、違反第五十一 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或第 ...
法條內容. 第 4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金額 或比率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自然人與其 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 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 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依申報表(附表)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 ...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98 年09 月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98 年09 月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7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圖表附件:. 附表:金融控股公司 所有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 ...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之事項擬予. 變更者, 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第15 條. 金融 控股公司得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不受公司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四 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與發起人. 人數之限制。該子公司 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6 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下列對象為交易行為合計達一定 金額或比率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 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對外揭露: 一、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自然人 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 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 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依申報表(附表) 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 金融控股公司網站揭露。 前項總餘額之計算應依據各子公司財務報表帳列資產餘額( 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