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券商投資金融控股公司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及同一人 或同一關係 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一定比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四、證券商投資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非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不得為之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稱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指創業投資事業、創業 ...
茲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公布...... 15. 2018-01-31. 銀行局. 茲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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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投資應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 二、聲明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關競業禁止及利益衝突防止之規定。 三、本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以上,且其各子公司應符合各業別資本適 ...
一、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一)臺灣地區銀行、第三地區子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 區金融機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一、為促進推動政府都市更新政策,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 公司(下稱 AMC)得轉投資都市更新服務公司,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 五。
一、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事業 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投資應經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二)遵守公司法第 二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關競業禁止及利益衝突防止之聲明 。 (三)金融控股公司於本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以上,且其各 ...
合併法、銀行法修正案等,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並開放銀行轉投資金融相關. 事業。 2001年,政府復參酌美日模式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開放設立金融控. 股公司,容許 其跨業經營銀行、證券及保險等業務,以擴大經營規模,提. 升競爭力;同年保險業及 證券業相關法規亦經增修,開放轉投資金融相關事. 業。金融機構的轉投資及併購 大戰於 ...
本簡報由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開發金控」)所編製,所載之資料、意見及預測乃根據本公司認為可靠之資料來源及以高度誠信來編製,惟開發金控成員並不就此等內容之準確性、完整 2 性或正確性作出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亦不會對此等內容之準確性 ...
2018年3月6日 ... 兆豐金控將首度建置跨子公司間人才流動機制,也就是建立銀行、證券、票券等各子 公司的中高階幹部、主管的輪調制度,以促進金控子公司間跨業整合、共同行銷。兆豐 銀並將推動二次組織改造,將成立四大事業群與三大中心,預計7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