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 - 為落實保險法第146條之2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立法規範,使具有公眾性質之保險業資金,能夠發揮資產負債間之匹配性,以維持保險業之穩定經營,以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事不動產投資,本會自98年以來,已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 ...
金融機構合併法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以來,已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良好之法律環境,有效營造合理競爭之金融市場。為藉由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及租稅優惠等措施,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行政院於本(104)年5月21 日第3449次院會通過「金融機構 ...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七八三三一號令 發布日期: 104年7月8日 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法。 第2條 ...
限制:本文僅供參考,不供任何特定目的使用,彙編者 對資料內容錯誤、更新延誤不負任何責任 目錄 壹、合併與收購介紹 一、企業併購的概念 2 二、企業併購的演進與現今併購市場之規模 2 三、企業併購的分類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 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準用規定).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 程序 ...
法條內容.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 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二)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第2 條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 第9 條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公開發行股票 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 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 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編印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林建中審訂 ... 18.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之準用(第18 條) 19.員工權益之準用(第19 條) 20.施行日(第20 條) 一、 中文法規 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法令: 1.企業併購法 2.金融控股公司法 ...
第三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 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 ...
2015年5月21日 ... 7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為規範金融 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