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 非專屬本業收入如下: 一、銀行業: (一)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項非專屬本案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本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 ...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 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11條 第1項第2款將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2%恢復為5%,並 於同條第2項就前開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該部爰擬具「 ...
四、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 所定之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 五、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之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
農產品承銷人或小規模營業人 係因其前手農民免稅,若適用加值稅 將使稅負遽增,易引起抗爭。 稅率(營 13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0.1%。 小規模營業人亦可選擇按加型值納稅,但選定後3 年內不得變更(營 ...
二、按保險法對保險之定義,保險本業應具有「負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 義務」性質,現行實務保險公司透過保險招攬業務收取保險費,經核 保及確認承保之程序後,須承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而保險經 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 從事保險招攬 ...
說明:四、特殊目的信託財產收入適用之營業稅率,是否應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 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營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暨加值型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 如下: 一、銀行業: (一) 代理收付款項手續費收入。 (二) 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 ...
一、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非專屬本業收入認定辦法) ... 該部業修訂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請各納稅義務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報繳營業稅。至上開銀行保險本業 ...
另同條第2項就前開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授權財政部訂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財政部 發布,並自103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