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 ...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 、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 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
伍-57 銀行法 中華民國20 年3 月28 日國民政府制定全文51 條 中華民國36 年9 月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19 條 中華民國39 年6 月1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57 年11 月1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64 年7 月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40 條
由於此網站的設置,我們無法提供該頁面的具體描述。
而不同種類之銀行,例如. 商業銀行、專業銀行與信託投資公司,則因其性質而可能於 經營之業務範圍上. 有所不同,故銀行法另有特別規定. 2 。商業銀行(commercial ...
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規定之處罰,以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且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 ...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 ,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 ... 顯示/隱藏立法理由.
法條內容. 第 47- 1 條,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 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 顯示/隱藏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銀行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 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顯示/隱藏立法理由.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 ... 顯示/隱藏立法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