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地下水鑿井業,指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商號。 第三條,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發布,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為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茲為健全地下水鑿井業之受聘僱技術員及技工訓練或講習事項及營業許可管理,爰修正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地下水鑿井業應於展限營業許可時檢附已受聘僱之技術員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地下水鑿井業,指承攬供觀(監) 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商號。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下載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逐條說明(pdf檔)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逐條說明(doc檔)
一、經濟部為明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有關申 請許可及登記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應依下列規定檢 附文件並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 ...
一、, 經濟部為明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有關申請許可及 登記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 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並繳交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 申請書一份暨其事項表二份。 (二), 經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一份。 (三), 資本額 證明 ...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經 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構查驗認證之機器清單。 四、聘僱技術員、技工受聘 同意書、經歷證明文件及資格證件。 五、負責人、技術員、技工身分證影本及最近六個 月內二 ...
鑿井業應於開業前,向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鑿井業設立及營利事業登記,變更時亦同。 鑿井業營業區,以其營業所所在地之省或直轄市 ...
( )16、地下水鑿井業者 受警告處分後,未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指定事項者,應予廢止其營業許可。 ( )17、地下水鑿井業技術員之工作經驗,以從事鑿井業務之保險 ...
公告舉辦107年度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事宜 最新消息類別: 公告 發布日期: 2018-04-23 截止日期: 2018-06-16 主旨:公告舉辦107年度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事宜。 依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