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 ...
再保險(Reinsurance)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即分保。保險市場上有眾多直接向投保人承攬業務的保險公司,這種直接面對社會各界各業 ...
7.再保險 壹、申論及簡答 一、 何謂再保險?再保險對於原保險人、原被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各具有何重要功能?試分別說明之。 (一) 再保險的意義:保險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的契約行為。
財務再保險 我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的定義: 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於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提供財務融通,並對於保險人所承擔之「顯著危險」所致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契約。 顯著危險:係指保險人所移轉的危險, 發生機率大於百分之十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管會97.2.1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1641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3.21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4322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12.28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3621號令修正發布. 金管會105.04.28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2431號令修正發布.
財務再保險起源於美國的非壽險市場,原先是非壽險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險公司的財務援助,來降低因為自然災害發生、賠償支付過多造成公司財務虧損。自20世紀 90年代以來,壽險公司也開始運用財務再保險這種新型理財工具,轉移投資風險 ...
原保險人處理再保險事務,工作 繁多、次數頻繁,難 免發生錯誤遺漏之情事,如因此構成違反契約,再保 人不負責任,則不盡情理。故於合約中給予即時修正 的機會,依同一命運之精神照修正後情況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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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再保險 契約訂立 94年4月30日(承保事項在下班前方為敲定) 1.發生日:94年5月1日發生火災 2.中壢廠損失約80億元。事故發生情況 1.臨時再保險分進公司:中央再保、友聯(旺旺友聯)、美商環球、安達北
第四節再保險方法與型態. 一、就方法區分. 1.臨時再保險. 2.合約再保險. 3.預約 再保險. 11. 12. 二、就型態區分. 1.比例型再保險. (1)比例合約再保險. 13. (2)溢額 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