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電信法.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臺總字第60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 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27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 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 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20號令修正公布第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及第32條;刪除 第3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電信 ...
檢視現行法規, 電信法( 民國96 年07 月1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8 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 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 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 交通 ...
... 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 ...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 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087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 、第67條、第7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 2318號公告第26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 ...
第32 條 申請經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 向原 申請單位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依交通部 訂 定之標準收取。 電信總局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33 條 行動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34 條 (刪除).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096211 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30條、第41條、第43條、 第48條、第51條至第55條、第58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準則依電信法第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 並發 ...
電信法第46條.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通傳資字第09742020510號令修正發布第19~21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十二日 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86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8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0008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5條(原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