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綜合網路業者經營執照許可範圍提供之第二類電信服務應. 受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管理規則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5 年8月17日第99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電信法第2條第4款「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同條第5款「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 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又查同法第11條「電信事業分 ...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由本會公告之器材。但其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一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驗證類別及項目,由本會公告之。 第三條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 ...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設置、持有、販賣或公開陳列,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 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需電臺執照之 電信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設置、持有 、販賣或公開陳列,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第16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 、輸入業務者,應經本部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檢具 ...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發布後,我國電信自由化之腳步不斷地加速向前邁進,各項行動通信業務的建設與經營均已趨成熟。鑑於現行管理辦法並未納入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通信業務之相關事項,為因應衛星通信業務及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爰將現行管理辦法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俾使各項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 ...
附件一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二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 許可執照屆期換照、毀損或遺失申請流程. 附件三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 登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照流程. 附件四 終止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業務申請流程. 附件 五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流程. 附表一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申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