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綜合網路業者經營執照許可範圍提供之第二類電信服務應. 受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管理規則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5 年8月17日第99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電信法第2條第4款「電信服務:指利用電信設備所提. 供之通信服務。」同條第5款「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 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又查同法第11條「電信事業分 ...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設置、持有、販賣或公開陳列,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 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需電臺執照之 電信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設置、持有 、販賣或公開陳列,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 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 ...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發布後,我國電信自由化之腳步不斷地加速向前邁進,各項行動通信業務的建設與經營均已趨成熟。鑑於現行管理辦法並未納入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通信業務之相關事項,為因應衛星通信業務及固定通信業務之開放,爰將現行管理辦法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俾使各項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 ...
2011年7月26日 -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 ...
自 用 切 結 書(網路CC000000000001) 用途: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供自用切結書 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營 業 所 地 址 工 廠 所 在 地 代 表 人 姓名 身份證 號碼 住居所 聯絡人 電子信箱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
經營許可執照毀損或遺失時,應即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 執照換(補)發申請書及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